Newslette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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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2022年4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为深入细化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制发9号公告,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供税企双方遵照执行,内容共分为九个部分,以下将对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五个部分变化进行解读。

1.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公告文件中“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表述,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9号公告突破了原规定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限制,对于降级为四类企业的纳税人是一个利好。

2.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作为本次公告变化最大的一个方面,备案单证管理虽然是备查制,但正因为备查制,很多企业往往因不熟悉政策,而忽略了很多细节,实际上是否执行到位值得商榷,往往不合格的单证备案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9号公告对于备案单证的“优化”,丰富备案单证留存保管方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再次强调了单证备案的重要性,以下针对具体变化进行解读: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原规定仅为购货合同,9号公告加入了销售合同;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也是原规定未涉及的,9号公告则作了明确要求。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9号公告正式明确了运输单据的概念,并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属于重大变化,对企业归集运输单据提高了要求;而根据海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变化实际,不再要求企业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9号公告完全新增的部分,具体要求为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针对没有自行报关资格的出口企业,委托报关行报关的,需要重视。

3.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前,由于加工贸易的特殊性,经常存在由于税务手册核销后,因实际分配率调整导致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负数,9号公告出台前,这部分申报表遗留负数因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而无法转化为进项税,9号公告解决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4.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9号公告明确了若干特殊申报情况下资料精简,针对委托出口,融资租赁货物出口,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免税核销,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情况下的资料精简,但也明确了即便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依旧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5.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首先,9号公告纠正了一直以来的很多一个误区,很多企业对于国税局2020年2号公告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国家取消了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然而,9号公告重提截止日:“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继而修正了2020年2号公告表述的模糊区域,变相强调了申报期限的规则依旧存续。

其次,关注9号公告中“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的表述,这意味着即便合同约定了收汇期超过申报期,也需要在合同约定日前完成收汇,才可以申报退税。所以也提醒了企业,收汇期一定要在出口合同中约定,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利益(收到账款+申报退税)。

最后,关注《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新增的第九条,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也可以作为视同收汇的依据了,对企业而言也是一大利好。

 

GFC观察

 

9号公告的出台,是国家面对目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强心针。具体联系到政策上,绝大多数的政策做到了“优化”,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企业也有新增的“负担”:仅从单证备案层面看,实际上新增加了若干要素及要求,意在更加严格的规范单证备案制度,预计接下来的一段时  间,针对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备案的遵从度及合规性,税务局会有核查的举措。此后,或将会有更多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台,GFC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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